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互联网站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规范行业内部管理流程,持续提升ICPIP地址、域名等网站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互联网站管理遵循属地化原则,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要求,辅以技术手段,实现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 互联网站管理相关数据的使用与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主体包括:信息产业部、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P地址备案单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
接入服务提供者,是指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及其他以各种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IP
地址备案单位,是指直接从亚太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国际IP地址管理机构获得IP地址的单位,以及具有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分配IP地址行为的单位。


第二章 相关主体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对全国ICPIP地址及域名信息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与协调:
(一)制定互联网站管理相关规章;
(二)指导、检查、督促省通信管理局开展工作;
(三)掌握备案管理中的问题,组织研究解决;
(四)组织开展备案管理系统的优化与完善;
(五)负责跨地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ICP备案信息录入与审核;
(六)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IP地址备案单位的备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
(七)定期通报备案工作进展,及时通报未备案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八)协调部级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公益性互联网站主管部门等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监管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组织网站年度审核:
(一)依法对ICP备案信息进行日常审核;
(二)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接入提供者、网站主办者、IP地址备案单位的备案工作,加强对其制度建设、机构设置、数据库系统等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加强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监管,将接入提供者对网站的管理情况纳入经营许可证年检、行风评议等考核;
(四)依法查处接入提供者、IP地址备案单位、网站主办者等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本行政区互联网站年度审核;
(六)负责本行政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ICP备案信息录入与审核;
(七)协同本行政区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等开展网站管理;
(八)支持引导互联网协会、通信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配合网站管理工作;
(九)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广泛听取并认真查处违法违规举报。

第七条 接入提供者为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应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和对所接入网站的管理:
(一)设立专职岗位负责网站备案、规范网站行为及相关管理,岗位名单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人员变动时及时报备;
(二)按照先备案后接入的要求完善接入服务流程,建立用户代为备案信息的事前核验、用户行为事中监督、违法违规网站事后查处配合、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制等工作制度;
(三)记录网站主办者备案信息,动态核实,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四)杜绝为未备案网站提供接入服务,实时搜索已接入的未备案网站,及时停止接入并督促网站主办者履行备案手续;
(五)受网站主办者委托,依法代为履行备案、变更、注销手续。代为备案时,用户名、密码及系统提示信息须及时移交网站主办者,并指导督促其下载安装电子证书。不得在已知或应知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代为办理;
(六)对直接及间接接入的网站客户负有管理责任;
(七)建设必要的业务管理系统,满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八)做好用户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九)配合省通信管理局开展年度审核;
(十)配合省通信管理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十一)自觉接受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网站主办者应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一)自行或委托接入提供者履行备案、变更、注销手续;
(二)保证备案信息真实准确;
(三)备案通过后,在网站开通时于主页底部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并在编号下方链接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按要求将电子验证标识放置于指定目录;
(四)备案信息变更时及时办理变更,并重新安装电子证书;
(五)涉及前置审批及电子公告服务的,须取得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提供服务;
(六)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丢失时应提交书面申请,经省通信管理局确认后补发;
(七)按要求做好年度审核;
(八)自觉接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IP地址备案单位负责IP地址信息报备:
(一)按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报备IP地址信息。基础电信运营公司的IP地址报备由总部和省级公司共同完成,总部对省级公司进行指导和监督。公益性互联网络管理单位统一报备其网络上使用的所有IP地址信息。跨省经营因特网接入服务的提供者,由其所有分支机构共同完成报备;
(二)确保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完整、准确;
(三)IP地址信息发生变化时,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信息;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IP地址管理制度;
(五)自觉接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域名信息报备:
(一)按要求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报备域名信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报备所有CN和中文域名注册信息;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报备所有境外域名注册信息;
(二)确保所报备的域名注册信息完整、准确;
(三)域名注册信息、备案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变更信息。


第三章 相关处理流程

第十一条 接入提供者为互联网站提供接入服务流程:
(一)网站主办者向接入提供者提出接入申请;
(二)接入提供者向网站主办者预分配IP地址;
(三)网站主办者获得预分配IP地址后履行备案手续(可自行备案或委托接入提供者代为备案):

自行备案的,网站主办者收到备案编号后告知接入提供者,并提供备案编号及信息。接入提供者登录备案管理系统核实,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后开通接入服务;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不得开通接入,应督促网站主办者核实后备案。

代为备案的,接入提供者收到备案编号后即可提供接入服务。

第十二条 网站主办者委托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ICP备案、变更流程:
(一)网站主办者将备案信息提交给接入提供者;
(二)接入提供者核实信息,确认真实准确后导入备案管理系统;不真实或不准确的,要求重新填报或补充;
(三)备案管理系统自动核查,无误后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存在问题的,反馈接入提供者;
(四)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五)予以备案的,系统核配备案编号、生成电子证书,反馈审核意见;不予备案的,反馈理由,通知接入提供者修改后重新填报;
(六)予以备案的,接入提供者将审核意见、用户名及密码反馈网站主办者,并指导其下载安装电子证书;
(七)不予备案的,接入提供者通知网站主办者修改信息,重新填报。

第十三条 网站主办者自行履行ICP备案、变更流程:
(一)网站主办者向备案管理系统输入备案信息;
(二)系统自动核查,无误后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存在问题的,反馈网站主办者;
(三)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四)予以备案的,系统核配备案编号、生成电子证书,反馈审核意见;不予备案的,反馈理由,通知网站主办者修改后重新填报;
(五)网站主办者收到备案编号和电子证书后,及时下载安装。

第十四条 涉及前置审批的ICP备案流程:
(一)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视听节目、网络文化等服务的,须先获得相关前置审批部门批准;
(二)网站主办者获得批准后,按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向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交审批文件;
(三)提交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交审批文件的,不予备案;
(四)备案完成后,省通信管理局向相关省级前置审批部门通报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 ICP备案注销流程:
(一)网站主办者停止服务时应注销备案信息,可自行或委托接入提供者办理;
(二)自行办理的,由网站主办者直接向备案管理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委托办理的,接入提供者提交注销申请及网站主办者书面委托书;
(三)备案管理系统将注销申请转相关省通信管理局;
(四)省通信管理局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反馈意见;
(五)注销后,接入提供者应及时停止接入服务。

第十六条 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
(一)省通信管理局根据举报、例行检查、信息产业部通报、相关部门协查意见等线索,依法处理确属违法违规的网站;
(二)网站主办者住所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的,应及时将资料转送至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住所所在地在本行政区的,依法处理;
(四)依法应当关闭网站的,书面通知相关接入提供者停止接入,接入提供者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五)网站接入地不在本行政区的,可发函要求接入地省通信管理局配合关闭,接入地省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书面通知相关接入提供者停止接入,并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查处接入提供者违规行为流程:
省通信管理局应加强对接入提供者的管理,监督检查其事前核验、事中监督、事后查处配合等责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的接入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应立案调查;接入提供者主体所在地不在本行政区的,可请相关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第十八条 互联网站年度审核流程:
(一)每年第一季度开始年度审核;
(二)对备案管理系统搜索出的IP地址、域名等信息与ICP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要求网站主办者及时更新;
(三)相关内容主管部门年度审核意见为取消业务资格关闭网站的,属于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IP地址备案工作流程:
(一)IP地址备案单位向备案管理系统导入IP地址备案信息;
(二)系统自动核查,输出核查报告,分送信息产业部或相关省通信管理局;
(三)信息产业部或相关省通信管理局对核查报告进行分析处理。

第二十条 域名备案工作流程:
(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备案管理系统导入域名备案信息;
(二)系统自动处理,定期输出统计报告;
(三)信息产业部对统计报告进行分析,发现未备案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5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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